课程安排
上课时间2025-07-19
报名详询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培训时长2天左右
报到时间2025-07-19
报到地点潍坊
报名条件
1培训学员原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失效1年之内均可以报名
2.系统已完成下船解职报备手续报备
培训内容
01基本安全、02精通艇筏、04高级消防
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 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共享船舶进出港信息。
第三章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综合质量档案。
第十六条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船舶基本信息;
(二)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三)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和污染事故情况;
(四)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五)船舶接受安全监督的情况;
(六)航运公司和船舶的安全诚信情况;
(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